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8:22:19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少共同之处,如:二者都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都涉及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但,作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专门性研究,关注其区别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之处更具有实际意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提起的主体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直接受到损失的人。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直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其次,保护的客体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的是私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二者本质的区别。

最后,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赔偿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不要公告

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前者无需公告,理由浅析如下:

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

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两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公益,而对于既侵害公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妥善解决当事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目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

两者在管辖层级上明显不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院时,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是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级明显不同。

两者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差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事项”问题上,均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附于刑事公诉的,在“其他事项”问题上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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