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订,员工可否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时间:2023-04-25 21:51:23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范某于2003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两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范某如擅自离职应承担违约金三万元。后因工作表现良好,范某被提升为销售部主管。2005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及时续订。2005年9月,范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带走公司相关核心销售人员。公司认为范某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辞职,不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范某擅自离职应承担三万元违约金。

[问题]

范某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三万元违约金?

[观点一]

范某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理由是:范某和公司之间在两年期劳动合同届满后,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范某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不能解除,且应根据约定承当三万元违约金。

[观点二]

范某无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合同期限届满后,是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范某擅自离职,应按约定支付三万元违约金。

[观点三]

范某无须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应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理由是,范某提出的是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范某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范某无须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应支付三万元违约金。理由是:一、劳动法规定的三十天提前通知解除是针对合同期限未满,而需要提前解除双方的合同而设立的。本案中,范某提出的是终止劳动关系,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应适用三十天提前通知的规定。二、同样道理,三万元违约金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补偿。而本案,范某行使的是结束双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权利,不存在违反约定,不应支付三万元违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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