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因此,企业应在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未发现职业病或诊断后治愈或在观察期间内排除患有职业病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工伤级别为1-4级,则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除非员工退休;若工伤级别为5-6级,非经员工提出,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如果劳动合同终止,企业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若工伤级别为7-10级,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是,企业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此种情况,只有在法定医疗期届满之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种情况,只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此种情况,除非员工退休,否则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法定情况消失之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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