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事先告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无视工会意见,未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从劳动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所追求的目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控制。由于法律规定,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原因,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应当严格执行。如果违反该程序,则应视为无效。只有这样,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我们仍然期待《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提前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工会可以及时发现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予以制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雇主应将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至少2年,以备将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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