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能力的强弱。举证能力占优势的一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举证能力弱的一方承担相对次要的举证责任。认定举证能力强弱主要是根据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证据应当或者事实上为哪一方当事人所掌握和控制;二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造成的困难最校
(2)举证的难易。根据事实的性质确定举证唯易,由易于举证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3)待证事实的利益性。当事人仅对主张有刊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对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到当事人身上。
(4)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行政程序的“上诉审”,是第二次审查,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密切联系,行政程序中所收集和运用的证据,必然会被运用到行政诉讼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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