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中谁有举证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一是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二、被告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第三,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据。但是,除下列情形之一外:1、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2、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第五,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认定举证责任的方式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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