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赔偿的责任主体
时间:2024-01-05 13:11:29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如有多个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害权益,则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赔偿机关的职权由继任机关承担。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对特定教育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方可进行赔偿裁决。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如果是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主要是指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能进行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教育行政赔偿主体具有法定性,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

税务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在税务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务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若因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税务损失,纳税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税务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如若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纳税人遭受损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税务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在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税务机关,其职责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多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共同侵害了权益,那么这些税务机关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那么继续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将成为赔偿机关。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具备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进行教育行政赔偿。税务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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