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税收征管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时间:2023-07-03 17:43:47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赔偿请求人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

2.要求税务行政赔偿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的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如书写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进行调解,对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赔偿,赔偿多少可进行调解。

3.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需承担对损害事实部分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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