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一定有效吗?
时间:2023-06-05 19:53:14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与上海市一家公司于今年5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条款,但单位于今年10月在职代会上通过了大学毕业的职工辞职需赔偿企业5万元的决议,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有法律效力么?读者:legend

legend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也就是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用人单位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8月15日通过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5月1日期施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其中对服务期的约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由于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在该《条例》实施后签订的,因而适用该条例。

你单位于今年10月在职代会上通过的大学毕业的职工辞职需赔偿企业5万元的决议,事实上是你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设定违约金。由于该决议规定凡大学毕业的职工辞职一律需赔偿企业5万元的决议,这对于未约定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的职工来说,适用该决议明显违反了该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合法的,因而对未约定服务期的大学毕业的职工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如果你和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则该决议对你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此提请劳动者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请用人单位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最好能够借助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力量制订和审查规章制度,以免将来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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