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诉前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龚某因法院及时高效地化解了矛盾而撤诉,并当场向被上诉人杨某支付了五万余元的赔偿款。
2008年6月,杨某从武汉回潜江途中,乘坐的龚某所有的客车在汉宜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挂车相撞,导致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鉴定为9级伤残。杨某、龚某及另一肇事方大挂车所在公司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但龚某却以先前已支付给杨某的13000元赔偿款没有扣除为由,拒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为此引发诉讼。因杨某拒不承认曾经收到龚某的13000元,龚某又无法提供领条原件,一审法院判决龚某按照协议支付赔偿款。龚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汉江中院立案庭法官在阅读卷宗材料后,考虑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简单,为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三年的纠纷,彻底化解矛盾,在第一时间内启动了诉前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让当事人明晰了责任划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拿出了13000元的收据,龚某当场支付给杨某剩余的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中国法院网汉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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