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什么程序实施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交通警察调解要注意什么
交通警察调解要注意如下事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4.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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