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在解释或履行协议时应友好协商或调解,无效则可仲裁或司法解决。可根据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或国外仲裁机构,无协议可向中国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是中外合资企业的重要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可以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此外,根据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在中国或国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而根据第九十九条,如果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解决争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
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与合同要点
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与合同要点主要涉及到合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合资合同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在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方面,包括合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要求、外资比例限制、经营范围等内容。在合资合同要点方面,涉及到合资合同的签订、合资比例、合作期限、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点。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与合同要点对于合资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能够帮助各方明确权益、规避风险,确保合资企业的稳定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如无效则可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根据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可根据书面协议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与合同要点对设立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确保合资企业的稳定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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