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7、董事会决议解散(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
当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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