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
时间:2023-06-06 14:33:05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解散的具体要求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合资期限届满;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资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的协调、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二、清算的具体步骤与要求

(一)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二)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从董事会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或律师担任。必要时,审单位可派员参加。

(三)清算委员会的责任是对合资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目录,并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四)合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应视为利润并交纳所得税。外商在汇出境外时,应交纳所得税。

(五)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构,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合资企业解散后,各项注册及文件应由中方合资者保存。

三、财务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利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状况变动等有关资料,采用比率分析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

1、流动性比率是衡量企业清偿能力的主要指标

·流动比率,主要反映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这一比率从经验来说,其标准为2:1。如果低于2,企业清债务有困难;如果高于2,表时企业的游资太多。

·速动比率,主要指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待摊费用)/流动负债。这个比率的公认标准为1,即1元的负债是以1元的速动资产即现金或接近于现金的资产为保障的。

2、财务杠杆比率

·负债比率是负债对资产的比率,用来衡量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占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对债权人来说,比率越低则风险越小。其计算公式为: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已获利息倍数比率是表示企业对举债成本的负担能力。如果倍数小于1,则企业的获利能力无法承担举债经营的利息支出。计算公式为:已获利息倍数比率=(税后利润+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3、业务比率

(1)存货周转比率用以考察存货的流动性,其公式为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周转率越高,收款速度越快。

(2)应收帐款周转率用以反映应收帐款的周转情况。计算公式为:应收帐款的周转情况。计算公式为:应收帐款周转率=产品销售净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周转率越高。

(3)收款速度越快。

4、获利能力率

(4)销售利润率用来衡量每1元销售净收入所获得的利润,计算公式为: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

(5)全部资产报酬率,其计算公式为:(税后利润+利息支出)/资产平均总额。

(二)盈利预测

它是指把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实际销售利润和预计销售利润数相对比,以观察实际利润数脱离预算的程度,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通常影响销售利润的因素有:产品销售数量、产品品种结构、产品成本(固定与变动成本)、产品销售价格、产品税种与税率等。

(三)成本费用分析

成本费用分析是以目标成本为基础,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相比较,以显示成本脱离目标的差异,并对差异进行因素分析,以便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其中:直接材料成本差异两方面构成;直接人工差异是由工资率差异和效率差别引起的;制造费用差异则起因于变动性和固定性制造费用的差异;销售和管理费是一种期间费用,直接冲减当期收益,不计入产品成本,其差异往往起因于期间费用的扩大或减少。

四、会计准则

(一)合资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主持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设副总会计师。

(二)合资企业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出报告。

(三)合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合资企业的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即凡属当期(指1月,1年)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在当期内收到和付出,都应作为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反之,凡不属于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其款项在当期内收到和付出,也不能作为当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五)合资企业的会计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借货记帐法,即采用借和货来表示资金占有和来源的增减的一种记帐方法。

(六)合资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经合资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本位币。

(七)合资企业的帐目,除按记帐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以及债权与债务、收益与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

(八)合资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和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报告,方为有效:

·合资企业的出资证明书;

·合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合资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九)合资企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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