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辖:
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