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今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接收台湾服刑犯回大陆服刑,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起生效。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这一约定确立了两岸被判刑人移管基础,是两岸全方位司法互助和共同打击犯罪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相关约定,两岸开展了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截至今年3月底,大陆方面已向台湾地区单向移管了5批19名在大陆服刑的台湾被判刑人回台服刑。
为推动两岸双向被判刑人移管机制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规定》。《规定》全面规范和明确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案件审理基本原则、立案审查材料内容、对被判刑人转换刑罚的原则与方法、刑期折抵原则等一系列内容。
《规定》的出台将使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有据可依,对于深化两岸司法合作,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为正确实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书样式。
最高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196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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