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包括: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3.仲裁: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4.诉讼: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规定的审查事项
劳动争议规定的审查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提出的争议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经过审查核实,初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写《立案审批表》。
3.作好立案工作。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下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
4.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拟订处理方案。
5.送达开庭审理通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请当事人到庭。开庭通知应于开庭前4日以书面形式送达。
6.先行仲裁调解,力争双方和解。
7.及时仲裁裁决,防止久拖不结。
8.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备有案可查。
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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