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讯来烟打工的河南小伙赵某不幸因工负伤,尽管单位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但这并不妨碍他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日前,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赵某单位为其支付工伤各项待遇26.7万元。
赵某今年18岁,河南沈丘县周营乡人,两年前应聘到开发区古现一食品公司工作。2006年12月19日上午,赵某在单位被仓库保管员用鱼杆戳伤左眼,经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赵某诉至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和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共计32万多元。
经过审理,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某系外省农民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有关规定,赵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赵某所在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赵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应由单位承担。单位还应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赵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赵某治疗工伤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另外,由于赵某选择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按照二级伤残的标准,赵某所在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8万元。该公司应支付的各种工伤待遇合计为26.7万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YMG记者孙致霞通讯员孟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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