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某地一上海建筑产品公司工地上打工时受伤的山东民工赵某,日前在上海赢了官司,为自己讨回了工伤待遇———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上海某建筑产品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四级伤残待遇等共计26万余元。2004年5月,赵某在上海某建筑产品公司的河
在河南某地一上海建筑产品公司工地上打工时受伤的山东民工赵某,日前在上海赢了官司,为自己讨回了工伤待遇———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上海某建筑产品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四级伤残待遇等共计26万余元。
2004年5月,赵某在上海某建筑产品公司的河南某工地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压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2005年7月,经上海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鉴定为伤残四级。2005年底,赵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待遇等,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一次性待遇、工资、综合保险费、护理费等。
2006年4月,该建筑产品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公司从未招用过赵某,赵某是由河南承包方擅自招用的,公司与赵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须支付赵某工资、为赵某缴纳综合保险费、报销路费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赵某的医疗费5万余元,公司称已实际承担了4.5万元。公司还认为赵某的伤只能构成五级,只同意按五级标准支付赵某一次性待遇,不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
赵某却认为,他是该建筑产品公司招用的工人,自2004年3月起就在该公司河南某工地工作。工伤后应该由该公司承担相关的费用。
法院认为,河南某工地工程系上海某建筑产品公司的项目,而赵某的工作内容也是该项目的内容,工伤认定书也对赵某的受伤进行了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有关部门已对赵某的工伤认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且该鉴定结论已经生效。尽管上海某建筑产品公司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但这不妨碍赵某据此提出一次性待遇以及发生工伤以后的医疗费。由于该公司没有替赵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致使赵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赔偿。同时,该公司应为赵某补缴此阶段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因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对赵某的工资进行过约定,而赵某同意按上海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法院遂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使得赵某合法利益最终在法庭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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