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毕业后是由国家统一分配到该企业的,在公司中从事营销工作,但在工作中不慎染上了疾病,必须请假休养,医院也出示了证明:建议休养三个月,再复查。但公司在我休了两个月以后,就不予批假,一定要我上班,不行就要我走人。现在总厂又正在改制,以此为借口不接收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复:按规定,员工因病进入医疗期时,企业不可以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企业是否处于改制期。如果企业对员工出具的医院病休证明有异议,企业可以找医院证实,但不应强迫员工在病没有好的情况下立即上班。建议员工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纠纷可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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