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的检察官,在二审时一定不会出庭支持公诉的,因为二审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同样是上一级的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如何审判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审、指定再审或自行再审的裁定,该裁定中还应包括中止原裁判执行的内容。决定再审后,是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裁判。因为决定再审时,虽然已经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但决定再审,只是从程序意义上作出的决定,还无法从实体意义上认定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至于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只有经再审审理后才能确定,因此,再审的案件不一定要改判。对于经过再审,认定原裁判无错误的,要维持原裁判。如果事先已撤销了原裁判,则人民法院就势必陷入被动地位。
中止原裁判的执行的裁定,要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裁定只能由院长署名,不能由其他人或审判组织署名。因为原来参加过对该案审理的审判人员无权参加再审,决定再审、中止原裁判的执行的裁定,都不能由合议庭署名,而应该用人民法院的名义,由法院院长署名。
2.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即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不得参加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另外,再审案件的合议庭不宜有陪审员参加,这是由再审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3.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审理、裁判、宣判以及审理期限等均按原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4.再审案件仍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因此,依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能够调解并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仍然可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决。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般按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第一,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二,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
提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第一,必须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不适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二,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
第三,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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