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一般来说,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原因:1。大多数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充证据后再起诉。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额外的罪名才能退回。3、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只有通知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充;(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根据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允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哪些情形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全文90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