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院要派员出庭吗
1、要派检察人员出庭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
二、对被假释的罪犯如何处理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被假释的罪犯的考察,结果有以下两种:
(1)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被认为原判刑罚己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
(2)撤销假释。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特别关注: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另一种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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