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终止
时间:2023-08-07 10:13:25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竞争限制条款效力终止,双方不再受该条款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自约定期限届满以来,竞业限制条款将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怎样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才能发生效力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约定“保密协议”,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密协议”替代“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协议”有效,但是不发生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中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项约定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

该项约定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有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约定。但是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或者违约金过高。

6、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是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条件的,以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当然不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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