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义务如下: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遵守和履行委托的物业管理合同。不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投票权出席方可举行。如果业主不能外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18岁以下的小业主也有发言权,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参加。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将在会议召开前7天,将会议的时间和内容传递给每位业主。当只有部分业主觉得有必要就某个问题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却不执行时,这几个业主该怎么办?
超过10%的业主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逾期不召开的,可以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它将命令或限制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业主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非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成立前,开发商负责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次业主入住之日起已满2年的,开发商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住宅小区主管部门,并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
一些住宅区是分阶段开发的。在这种情况下,经半数入住业主申请,可以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除了主席可以是专职委员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委员,自愿为业主服务,因此常被视为“吃力不讨好”的辛苦工作。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年龄、民族、性别、工作、退休等不同阶层的人)。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人组成,可以适当增减,但至少不少于5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成员的更换、增减,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批准,并报业主会议确认。业主大会的职权是:1。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涉及居住区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修改业主大会。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办理登记手续成立业主委员会不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只需到所辖政府房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只需“内部”办妥相关手续,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合法身份。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须自当选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提交区房管局登记:
1。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登记;
2。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本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物业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法制科)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律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如下: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专项基金的使用。通过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变更、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审核管家制定的居住区年度管理计划、配套项目和重大维修项目。审核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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