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条件如下:
1。公房销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新建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房子卖了两年。登记手续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当选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
1。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财产保全基金的,应当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审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5。听取业主和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的,会议有效,会议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的行为准则,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用户应遵守业主公约。2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大会报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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