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I.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领域的业主代表组成的民间组织,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监督物业的管理和运营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物业所有人,管理和监督与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根据业主的委托,对建筑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上述权利,但业主的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有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的组织来落实和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就构成了业主委员会制度形成的理论条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二是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业主起诉?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它是物业管理领域诉讼的合格主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区组织,有责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在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恰当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以业主大会的授权为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的情形有四种: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在现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的纠纷案件,应当承认一般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判断业主委员会是否是合格主体,应着重以下几点:
1。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2。业主委员会是否经业主大会授权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现阶段的权宜之计。为了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业主委员会提起的每一件诉讼都必须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以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的诉讼体现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属于物业管理纠纷范围。业主委员会不得超越职责范围提起诉讼。
4。是否涉及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性,并非所有的业主委员会都是所有诉讼的合格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的主体,对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是,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侵权诉讼或产权处分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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