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决定合法吗
相对于业主而言,业委会能够代为行使一部分决策权。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业委会拥有唯一的决策权,但是实际执行工作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在选举出的委员会中,他们通常被称之为执行委员会,并不需要所有业主都参与其中,只需少数几个代表性人员即可。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主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
如果建筑区划内缺乏业委会这样的自治组织存在,那么启用业主大会是十分必要的。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业主大会还是业委会所做出的决定,对于广大业主来说都是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
由于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同参与、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自我管理组织,因此他们做出的决策同样代表着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达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及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代表选举出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后所签订的服务条款,都将对广大业主产生有力且明确的法律约束效力。
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到期之前,若业主委员会或小区内拥有投票权的业主能够与新的物业服务人达成新的物业服务协议并使其正式生效,那么原有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将会自动终止。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n(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n(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n(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n(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n(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n(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n(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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