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或姐,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有意愿的个人或组织按照顺序可以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有意愿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在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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