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需要根据被监护人的情况来决定。我国法律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监护人,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或姐,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有意愿的个人或组织按照顺序可以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有意愿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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