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情况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身份证号码和受伤经过等;
2.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用人单位对工伤的意见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必须要在合同时间范围内并且及时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在此期间发生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信息及用人单位信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手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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