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例中对工伤职工伤害发生情况,是按照就诊问诊时工伤职工或者护送人员叙述的客观历史记载病历是不可以对患者主诉进行修改的。对实行险字病历的医疗机构,医师也无权进行修改。工伤职工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医疗机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寻找相关的客观证据,证明伤害的客观实施,申请工伤认定。
一级工伤伤残的详细情况
(一)极重度智能损伤;
(二)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三)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五)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六)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七)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八)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九)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十)小肠切除90%以上;
(十一)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十二)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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