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自然人或组织若因为过失所造成的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均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这个前提下,“过错”范畴既包括故意行径,亦囊括疏忽大意之举。例如,朋友间相邀共进美餐,其中一位同行者若因过量饮酒而产生不良反应,其他在场人士皆负有责任进行适度的警示与规劝。当他们自觉对方已经醉得不省人事之时,却仍旧未能妥善安排其平安归家,并尽到应有的审慎安全留意工作,使得饮酒者受伤的情况得以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的同伴便无可推卸地需承担采取相应行动的侵权责任,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当然,若所有参与者均为成年人,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在饮酒活动中未能履行自我约束义务,从而成为酿成事故的主要起因,那么责任人自然要担负起相当大的悲剧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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