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时间:2023-03-14 19:13:20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二)晚育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一、产假哪天可以申请

产假相关规定15天前可以申请。

按规定来讲,国家关于休产假的规定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产假的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月零二十三天,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零8天。通常情况,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产前假工资规定如下:

1、孕期工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二、广东对陪产假的规定

2015年12月30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这意味着,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规的3天婚假。

至于产假,《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35天的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从10天增加至15天。这意味着,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对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缩短了,但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另外,按照国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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