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开退租行为之前,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得确保待租公寓或住宅的内部结构及设备在租赁结束之际能够处于与常住时期相差不大的状态。倘若出现了财产损害或遗失等特定情形,那么承租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会有这样的约定:即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的30天内,承租方需向出租方发送书面通知,明确表达即将进行到期退租的意愿。
最后,我们也不能忽视退租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例如,是否存在未结清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等。
本文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具体来说,第七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在按照约定合法地使用租赁物或者根据租赁物自身特性使用租赁物之后,如果导致租赁物受到损耗,那么修复和赔偿的责任便应该由出租方来承担。
同时,第七百一十四条也强调了承租人应当尽职尽责地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使得租赁物遭受严重损害乃至彻底毁坏,那么承租人就应当承担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此外,第七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承租人仍然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租赁物,只要出租方对此没有异议,那么双方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此时租赁的有效期已经转变为了不定期。对于房屋的承租人来说,他们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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