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况构成了退房的合理条件:
首先是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合约的实质条款,已经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
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手续并不齐全,导致整个合同的效力无法得到保障,也可以作为退房的理由;
再次,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许可,擅自对房屋进行设计变更,这也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了3%,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最后,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同样可以作为退房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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