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举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限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站不住脚的,人民法院不得在审理中组织质证,也不得在采纳证据的情况下予以训斥或者处以罚款。举证时限的规定,是为了确定在法庭上的争议点,规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克服“随时提出证据主义”的弊端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答复,阐明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证明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规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举证期限是否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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