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时间:2023-04-22 17:43:00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条件放宽,四类人纳入

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并将有稳定职业及在市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为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在本市区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1年以上。

租期3年,租金低于市场价

在租金方面,则根据申请人收入的不同水平,控制在租房市场参考价的60%至8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资格每3年审核一次。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租赁资格每年审核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60%计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公布标准60%-7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70%计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市、区政府公布标准70%-80%的申请人,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80%计收;人均住房(含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同期市、区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全额计收。

商住地配建保障房将再现

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土地出让时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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