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治疗费用和工资等因素来确定。主要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治疗费用和工资等因素来确定。主要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 伤 八 级 伤 残 能 获 得 多 少 钱 的 赔 偿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人员、指派或者委托的工会组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阻挠、限制申报或者拒不配合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人员、指派或者委托的工会组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破坏或者伪造工伤记录的;
(二)拒不协助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工伤认定的;
(三)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人员、指派或者委托的工会组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阻挠、限制申报或者拒不配合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人员、指派或者委托的工会组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破坏或者伪造工伤记录的;
(二)拒不协助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工伤认定的;
(三)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人员、指派或者委托的工会组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阻挠、限制申报或者拒不配合工伤认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经办人员、指派或者委托的工会组织、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故意破坏或者伪造工伤记录的;
(二)拒不协助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进行工伤认定的;
(三)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
工伤八级伤残的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治疗费用和工资等因素来确定。主要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工资。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阻挠、限制申报等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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