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辞退员工的过程中,时常出现诸多问题的现象,基本都源于不当或者甚至是非法的辞退行为。例如,部分企业认为试用期内便可随意处置员工;倘若员工存在违规行为,亦可进行开除处理。尽管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提前一个月的告知,便可以顺利裁掉员工。这种观念无疑极其危险且错误,现实生活中的众多案例已经充分揭示了这一点,那些秉持类似观点的企业往往常常陷入劳动纠纷之中,诉讼屡战屡败。用人单位通过辞退手段来结束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力关系,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尚未来得及完全履行之前,因某种特定情况导致劳动者与雇主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涉及众多重要事宜,因此在劳动法领域内对于其条件和程序做了极为严密的规定,用人单位若欲实施辞退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想辞就能辞。对于不正当的辞退行为存在多种形式,其中最严重的则无异于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通常体现为以下三大类别:
1、辞退员工所依据的事实不够充分;
2、辞退员工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够准确;
3、辞退员工的整个流程操作不够合乎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的三种违法辞退行为,往往可能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极为严峻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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