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员工违法可以开除吗?
1、员工违法不一定可以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证明劳动者被口头解除合同取证方式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被口头解除合同取证方式包括提供劳动者被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录音、提供证明劳动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材料、以及提供可以工资及社保、公积金被停缴的事实的证据。
1、提供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录音
该录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在做出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时,劳动者同时进行了录音取证。另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来不及录音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借助再次与用人单位沟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办理的机会,通过录音的方式确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以起到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提供劳动者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
由于录音证据的证据效力往往在审判中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劳动者不仅要提供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时还需要证据劳动者已经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这类证据包括以下三种:
(1)记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证明文件;
(2)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证据;
(3)劳动者的劳动工具被没收或中断劳动者与其他同事联系的证据。
上述三类证据中,如果第1种最为直接,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是劳动者主动申请的证据,则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显然无法提供该证据。第2种证据,劳动者可以通过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的方式获得该证据。第3种证据,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工具被没收或从其他渠道获悉的用人单位通知中获得。
虽然实务操作中,劳动者很难将上述三种证据全部搜集完整,但应当尽可能从上述三个角度完善证据。以配合录音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3、提供工资及社保、公积金被停缴的事实
劳动者的工资被用人单位停止发、社保及公积金被停缴均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发生了停止履行。虽然这种停止履行并不必然可以被推定为劳动合同发生了解除,但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发生了停止履行的事实。该事实与前述录音证据及相关辅助证据可以共同起到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
三、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包括概念不同、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等,再者对于被开除的职员来说,一般都属于过错性的职员,故此与解除劳动关系相比,被开除的职员一般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1、定义不同:
(1)开除公职指的是国有单位对职工因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则指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公职及除名都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
(1)除名的条件是:
①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②经批评教育无效;
③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2)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①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②约定解除;
(3)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由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因违纪而被开除或除名,尽管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不属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因而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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