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在劳动合同中涉及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包括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等情形。
以下情况会涉及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未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
3.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哪 些 情 况 下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支 付 代 通 知 金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是,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 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
5. 劳动者月度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以上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未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劳动者月度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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