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时间:2023-03-02 15:12:49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职工退休、退职等终止条件外,劳动合同主要应当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将这些情形约定为终止条件,有可能造成用人单位回避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有哪些情形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一是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凡2002年5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老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的行为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等。不得终止

不同性质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不同的。关键点是2002年5月1日这个日期界限。这一日期前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老职工若工伤被鉴定为伤残5-6级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7-10级伤残,不必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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