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益信托可以广开资金来源渠道,利用公益事业广泛的社会参与性充分吸纳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资金,争取利润最大化。除去公益信托可能在委托人、受益人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须设立信托监察人等特殊性外,公益信托是可以作为普通的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业务来开展、管理的。目前我国有巨额的公益基金尚未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采取信托的方式可以让这些资金充分发挥效用。
其次,专业机构的专业理财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妥性,确保公益资产、资金保值增值。信托的突出特点就是代人理财,在现代社会,由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运作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将巨额的公益基金投入信托必然会比基金会的非专业人士对基金的运作要稳妥和高效。
再次,公益信托将公益基金的运作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社会监督,提高公益机构的信誉。公益事业的资金财产大都来源于全国各地、各界、的捐赠,其管理、投放、运作是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容易出现纰漏和问题[7]。近年来,几起涉及公益基金使用纠纷的案件给人们以启示,如果进行公益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托管人对公益资金进行管理,向全社会公示,接受多方面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总之,信托在公益事业方面发挥的作用对于现代社会进步,对于信托机构本身的发展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公益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信托的运作手段和渠道,而通过运作公益事业的发展基金,信托业也从中得到了收益。公益信托对信托业和公益事业双方而言,是一个双赢的格局。另外,通过公益信托广为宣传、普及信托知识、推广信托理念,可以提升信托公司知名度,增强社会公众对信托的认同感,为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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