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公益信托法律规范体系
1、由法律规定唯一确定的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为公益信托设立的批准机关。
实践中,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和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都是由民政部门批准的,而且《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国家民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唯一的公益事业管理部门就避免了系统庞杂,解决了公益信托报批无门的困惑。2、完善监察人制度
作为受托人的监督者,监察人的任职资格必须有准入限制,可以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监察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与受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明确规定监察人的权力和义务,对监察人未依法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受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与受托人恶意串通,给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监察人应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建立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
建议中国银监会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于经民政部等公益事业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公益信托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捐赠自然人、法人等给予相同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公益信托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期间,发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制定特别的税收减免政策,以有效降低公益信托运用的费用,鼓励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二)全面开展公益信托的宣传和营销活动
信托要靠政府支持、社会宣传,才能形成全社会良好的发展环境。信托作为金融领域的四大支柱之一,应当结合媒体大力宣传公益信托理念,消除公众对公益信托的陌生感,开发潜在的捐赠者,引导人们逐渐认识、使用公益信托;政府也应该积极推广公益信托,形成全社会的互助共济意识,集合民间、非政府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并使之纳入法律保护的轨道上,完成国家公益大业。(三)加强自身业务建设,突出专业优势
公益信托以其自身的灵活性、低成本、专业性等特点,在信托财产管理和投资能力上有着普通慈善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公益信托可以开发极具特色的信托产品,丰富慈善剩余信托产品,使得投资者既可以获得信托收益,又可以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优势在此刻便得到充分发挥。(四)加强与各慈善团体的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把基金会与信托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通过基金会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取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解决信托公司开办公益信托知名度低、善款来源少和基金会缺乏资金管理能力的矛盾。如果尝试将基金会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实现善款的保值、增值,不仅可以保护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还可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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