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一项职业、一种工作岗位,不是一种职称。其工作内容包括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维护员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不是一种职称,而是一项职业、一种工作岗位。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
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不是一种职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基层工会兼职副主席和委员人选推荐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并不是一种职称。虽然该通知中提到了中级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中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会基层民主管理、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等岗位的人员,但并没有提到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因此,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并不是一种职称。
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虽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基层工会兼职副主席和委员人选推荐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了中级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中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会基层民主管理、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等岗位的人员,但并没有提到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因此,中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并不是一种职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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