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老乡领不到工资
时间:2023-06-09 18:43:43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一位老乡借了砖厂的钱,砖厂却硬要我找回老乡才给我发工资。这种做法是不是非法?近日,在新会区睦洲镇新前砖厂打工的常某向本报诉说他的遭遇。获悉此事,记者来到了常某所反映的砖厂了解情况。该厂有关负责人解释,借钱的工人常×合与常某是叔侄关系,常某到砖厂上班,是常×合介绍来的。常×合借了工厂的钱,同时辞工离开了。他们要求常某能找到常×合,对借钱不还一事作个交待。

常某:找不到老乡领不到工资

常某称,经老乡常×合介绍,去年12月7日,他从肈庆一家砖厂来到了新会区睦洲镇新前砖厂上班。他进厂后,其老乡常×合便辞掉了工作,而在此之前,常×合向工厂借了1000元钱。砖厂由于一时疏忽,在给常×合支付工资时,既没有向常×合提出归还借款要求,也没有从其工资中扣除这部分钱。事隔几天之后,工厂才发现常×合事前借了厂方的钱尚未归还,此时,他已离开了砖厂。去年12月25日,常某身上带来的钱因生活开销已所剩无几,向砖厂提出借200元生活费的要求,却遭到厂方拒绝,理由是常×合借钱未还,要他找到常×合才能借钱给他并发放当月工资。为此,他曾多次给常×合打电话,但电话关机,一直无法联系上常×合。

常某说,常×合借工厂的钱是常×合与工厂之间的事,砖厂却坚持要他找回常×合才给他发工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砖厂:要求常某找到借款人

该砖厂一位姓林的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他是这家砖厂的管理者。常×合借走的1000元钱,并非厂里的公款,而是他本人的。常×合借钱不还、故意逃避的做法,有违常理。既然常某是常×合介绍入厂的,双方肯定是有联系的。要求常某去找常×合,仅是想让常×合在借钱一事上有个交待。

律师:常某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黄日森律师认为:

1、常×合向砖厂借钱在二者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常某并未为该借贷提供保证,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2、常×合介绍常某进入砖厂工作,并未约定由常某承担债务,常某未向砖厂表示代为履行,即使二人是叔侄关系也不能因此认为常某应当承担债务;

3、既然常×合所欠的是林姓负责人个人的钱,应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使林某为负责人,也不能通过扣押常某工资而要求其做任何与常某无关的事,否则即是滥用权力;

4、《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除法律法规可以代扣税费之外,砖厂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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