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的工资有哪些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4、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6、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7、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二、单位能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哪些费用
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
(1)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用人单位还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应该注意,员工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是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了,如果单位认为造成损失,而员工认为没有造成损失的话,单位扣除工人的工资是会存在问题的。因为很多单位可能片面的,扩大化的,甚至是错误的将某些损失转嫁到工人的头上,这就不合理了。那么在出现这样的争议时,到底由谁说了算了,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见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到底是谁造成损失的事实认定上还是应该通过仲裁、诉讼的司法程序来认定。当然了,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人就谁造成了损失达成一致的话,那当然可以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了。
(2)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对于这条的规定也应该注意一下: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依法制订的,“依法”又包含两点:第一是内容依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二,程序必须依法,即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进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该规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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