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是什么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和范围,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体分工或者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即,接受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这是劳动争议仲裁中地域管辖的特例,称为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失的地点为管辖标准。它是一种明确管辖的制度,如铁路、民航、民航等,因为它采用的是一般管辖的方法,在运输等跨地区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发生劳动争议,不适合当事人上诉,也不方便仲裁机构仲裁的,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但应当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下列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中华民国: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
(4)工作时间争议,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引起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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