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时间:2023-05-30 20:47:40 1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伊春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

1.正常产2500元,难产3500元,剖腹产4500元;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2)计划生育

1.放、取节育环200元;

2.结扎手术4000元;

3.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4.妊娠13周以内(含13周)的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无痛流产)300元,妊娠14—26周(含26周)的引产(钳刮)1800元,妊娠26周以上的引产按正常产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进行审核。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定额支付。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1)生育产假天数

1.正常产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职工晚育的180天。

(2)计划生育产假天数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二、伊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企业或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及医疗费报销收据,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到参保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2)各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要将初审合格材料统一汇总后交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复核合格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生育保险基金至各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3)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围的疾病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治疗休息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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